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1-10-21 点击数:

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计科[1987825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有关省()计委(计经委)

为了推进在科技体制改革中创立和发展起来的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建设,现将经过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工作会议讨论、修订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关于实施过程中的一些具体问题,有关部门可以制订细则或补充规定,加以充实和完善。

国家计划委员会

一九八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

一、总则

根据我国科技发展方针,为适应科技、经济、社会发展的形势,做好科学技术储备,加强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促进高技术领域的探索,培养优秀的科技人才,本着科技体制改革的精神,国家将有重点、有步骤地建设和装备一批开放型的国家重点实验室,使其具有较好的科研环境和实验条件,逐步发展成为能够代表国家学术水平、实验水平的管理水平的科学实验研究基地和学术活动中心。

二、立项条件

(
) 项目范围。近期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主要安排在国家教育委员会、中国科学院、农牧渔业部、卫生部系统的研究所和高等院校,侧重基础研究和部分应用研究。国家鼓励上述部门之间联合建立新兴交叉学科的实验室,并且鼓励产业部门和企业同高等院校、中科院研究所建立跨部门的联合实验室,以推动新思想、新原理不断地应用于生产实践。

(
) 项目条件。有关高等院校和研究所申请国家资助建设的重点实验室,要符合全国基础研究规划确定的优先发展的学科方向,高技术的前沿领域,或具有开创性的学科特色。所申请的实验室还应具有以下几个条件:

1
、主要从事基础研究的实验室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特色;主要从事应用研究的实验室要根据行业科学技术发展的趋势和现状,确定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和有创新内容的研究方向,并且能够提出比较明确的近、中、远期的研究目标;

2
、实验室要有较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和结构比较合理的研究、技术队伍,要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要有明确的学术思想及正派的学风;

3
、实验室已具备一定的实验条件和工作基础;

4
、依托单位经由主管部门核拨的科研事业费,能够保证实验室开展工作的基本需要,并能保证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后勤条件和学术活动条件。

三、计划程序

(
) 国家计委根据科技、经济发展及经费的可能,确定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总经费控制数。

(
) 申请国家资助的实验室,必须填报《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书》,由主管部门负责进行初步评定,按学科分类和评定的顺序报国家计委,联合实验室需由各方主管部门共同申报。

(
) 国家计委根据部门初步评定的意见和院所申请,进行综合平衡,提出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五年计划初稿,征求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及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五年计划(草案)

(
)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由各主管部门负责。列入国家建设计划的实验室要提出建设报告,由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议和论证,在此基础上编制《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作为建设实施的基本文件和购置设备、验收评议的依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由主管部门分期审批,批准的总经费和外汇额度不得超过国家计委下达的控制数,科研方向、任务或建设内容有重大变动的,需征得国家计委同意后再行审批。执行过程中,项目经费如有超支,超过部分由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
) 国家计委根据年度财力情况,在审定主管部门批准的有关实验室计划任务书和建设条件落实的基础上,商议各主管部门后制定年度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作为全国科技计划的一个组成部分组织实施。

四、项目实施

(
)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完成期限为二至三年。凡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国家和部门的资助都应根据这一进度要求准备资金。

(
) 资助给实验室的经费使用范围,主要用于装备现代化的、先进的适用仪器、设备及引进必要的技术、软件等。不包括课题研究经费及日常运行经费。

(
) 实验室用房及水、电、气等配套条件,要尽量利用现有设施调剂解决,必须新建、扩建的,应纳入国家下达给各主管部门的预算内基本建设计划同步进行安排,所在地区的计划部门,对此应给以必要的支持。

(
) 实验室项目需由国家安排的外汇,要根据国家外汇的情况,由国家计委核定后纳入国家技术引进、设备进口计划,在开建年度一次下达,或分年度下达成交额。在成交过程中,需跨年度结转的,年底前由各部门统一报国家计委,按规定办理。

(
) 实验室装备的仪器、设备、装置等在国内加工所需材料及基建所需物资,应纳入主管部门的物资供应计划。

(
) 实验室建设要确定项目负责人,在建期间,根据计划任务书进行仪器、设备订货,督促所在单位完成实验室的配套建设,每年十一月份负责向主管部门汇报上述工作进展情况。

(
) 实验室在建过程中,如发现与原计划有重大偏离,经过计划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可以调整建设计划,或撤销原项目。

(
) 实验室建成后,由主管部门按实验室计划任务书规定的要求,组织专家进行评定和验收(参照《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大纲》),并填写《国家重点实验室验收登记表》。

五、管理体制

(
) 体制。国家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共用的管理体制,有条件的实验室可以边建设、边开放。建成验收后的实验室必须全面开放。

(
) 实验室主任聘任制。实验室建成后,要成为相对独立的科研实体,由主管部门聘任主任一人,全权负责实验室的工作,任期由主管部门决定。

(
) 学术委员会。实验室必须设独立的学术委员会,它是实验室的学术评审机构,主要职能是研究决定实验室的科研方向,审定研究课题,监督经费使用,协调开放事宜,组织论文答辩及成果评价。学术委员会应该尽可能地吸收外部门和相关学科的科学家参加,本单位的科学家不应超过三分之一。联合实验室的学术委员会,各联合单位的科学家不超过二分之一

(
) 科技人员编制。主管部门应核定实验室的研究人员及技术人员编制。为促进科研人员流动和学科相互渗透,实验室固定研究人员不应超过全部研究人员的半数,大部分应为客座研究人员。要注意吸收和培养青年科技人员,并要努力吸收有成就的出国留学、进修人员回国参加工作。

(
) 经费。实验室的经常费用(包括运行经费和课题研究费)由科研事业费开支,还可通过课题申请自然科学基金或其它科研经费。在同等条件下,实验室应有获得课题和财务资助的优先权。为了鼓励实验室的联合和开放,国家将从科技三项费用中酌情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

(
) 评价。国家计委要委托有关方面专家对开放的实验室进行不定期考评。对学风正派,能集聚人才,在学术上作出重大贡献的实验室,国家将继续资助其改善科研条件,使之逐步发展为世界水平的实验室;对长期不能开放和发挥作用的实验室,国家有权调出已装备的大型仪器、设备,或通过其它方式进行处理。

(
) 国际合作。除少数特殊专业及课题外,具备条件的实验室可以向国外开放,积极开展多种方式的国际合作,可以邀请国外知名学者担任实验室的学术委员会成员或从事合作研究,也可以同国外有关单位联合办实验室。具体实施计划,可根据不同情况,由实验室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按外事规定审批。

六、附则

本管理办法由国家计委进行解释。

各主管部门可据此制定相应细则。

一九八七年五月制订

附件一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书

一、实验室名称,学科分类,承担单位

二、实验室研究方向、工作基础及国内外水平、发展概况(包括国内同行情况)

三、主要研究内容、学术思想及预计达到的目标及水平


四、计划配备的主要仪器、设备

五、科技人员状况及培养研究生能力

六、建设规模及经费概算(包括外汇指标)

七、联合或开放共用设备,开放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


八、实验室项目负责人

九、承担单位负责人意见

十、主管部门意见

附件二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

一、实验室名称,学科分类,承担单位

二、国内外概况及实验室工作基础

三、实验室研究方向

四、主要研究内容,学术思想及预计达到的研究目标、实验能力

五、科技人员状况及培养研究生能力

六、主要购置、配备的仪器、设备(附清单)

七、建设规模、人员编制及建设经费概算(包括外汇指标
)

八、由主管部门核拨的基本的科研事业费


九、建设地点、基建及配套条件的落实(包括用电等)

十、联合或开放共用设备,开放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


十一、实验室项目负责人

十二、专家论证意见

十三、承担单位意见

十四、主管部门审批意见

附件三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大纲

(
)验收对象

列入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按计划建设起止年限应予验收的项目。

(
)验收依据

1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中制定的方针和原则;

2
、经各主管部门批准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

3
、建设过程中,各级主管部门批复的有关文件及拨款文件。

(
)验收内容

1
、实验室的研究方向是否清楚,近期和中期的研究目标是否明确;

2
、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构成、科技人员配备及学科配套情况是否得当;

3
、经过装备的实验室具备何种实验条件及水平,经费使用和仪器配备是否适当;

4
、实验室建设过程中承担的主要科研任务及科研成果有无创新及突破性成就;

5
、人才(包括研究生)的培养方式及水平;

6
、实验室开放评价:拟开放的科研课题指南,已开放的课题内容及承担情况;

7
、管理水平及学风评价;

8
、由主管部门核拨的基本的科研事业费;

9
、配套(包括用电)及支撑条件落实情况;

10
、存在问题的解决办法及发展设想。

(
)验收方式

1
、被验收的实验室应根据第三项所列验收内容,提供建设总结报告及经费决算;

2
、由国家计委委托主管部门组织精干的验收小组,根据验收内容和实验室建设总结报告逐条进行检查,并提出验收意见;

3
、由主管部门邀请专家(其中应有参加过该实验室建设方案论证的部分专家),组成验收委员会,根据验收小组的报告和各种形式的实地考察,对验收内容进行评议或打分。评议可以采取书面的或集中开会等不同方式进行;

4
、由验收委员会提出验收评议书,经主管部门审查后,报送国家计委,并抄送国家科委、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
)验收文件

1
、被验收实验室的总结报告,验收小组验收意见及验收委员会评议书;

2
、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3
、填写《国家重点实验室验收登记表》。

附件四

国家重点实验室验收登记表

填报日期

计划序号   实验室名称   承担单位   地址  
学术委员会主任   实验室主任   建设项目负责人      


A.

专家论证日期

  建设经费预算

实验用房建设计划


  总额 国拨

部门拨

自筹


专家评议组长

  总经费(万元)           新建

改建

总投资


建设日期

 


(
万美元)
        建筑面积(m2)      


B.

验收日期   建设经费预算 现有实验用房面积
(m2)
  总额 国拨 部门拨 自筹

验收委员会



  总经费(万元)         固定资产总值(万元)
验收小组组长  


(
万美元)
        由主管部门核拨事业费(万元
)

c.
实验人员配备


      研究人员 研究生 技术

工人
在外 人员 备注
    合计 小计 研究员 副研 助研 实习研 小计 高工 工程师 助工 博士 硕士 进修 留学  

现有人员 固定                                  

客座                                  

计划达到人员 固定                                  

客座                                  


D.
学术负责人、科研骨干及留学回国人员简况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职称
专业特长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职称
专业特长

                       
                       

                       

                       


E.
主要仪器、设备清单


品名
型号
数量
国别
出厂日期
到货日期
单价
总值
性能
备注(原有或新添)

总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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